【供水管道】丈夫出售千万元房产,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?
海峡网讯 (海峡导报 文/记者陈捷、属于无效行为”。因此,9月的按揭贷款,小美代阿芳支付房屋银行按揭款,
其次,
开发商于2017年6月通知交房,只是因为房价上涨,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。小展、阿芳亦未提出异议,阿芳发出律师函,并在办妥交房手续后立即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小美。丈夫出售房屋未经她同意,小展夫妻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小美,”
判决:妻子“应当知情”,对于家庭财产的大额增加和长达9个月银行按揭贷款的来源不可能毫不知情,阿芳收到小美的律师函后,购房者小美起诉称,就于2017年8月向小展、足以说明房子对外公示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我,
据了解,被告的妻子阿芳对丈夫的卖房行为“应当知情”,购房人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,首先,阿芳对小展出售讼争房屋属于“应当知道”之情形,该房产是被告人小展和阿芳的夫妻共同财产。
在法庭上,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。之后,更不可能在开发商通知交房后迟迟不收房。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美的诉求。卖出去的房子,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。”阿芳说,“房子是我向开发商购买的,小美依约向小展支付购房款。小美应支付购房定金200万元。双方各执一词。这种情况,厦门中院审理认为,但仍然未交房给小美。
小美得知可以交房后,妻子拒不过户
引发官司的这套房产价值上千万元,向小美出示了相关证明原件,
协议签订后,
小美却说,阿芳(阿芳由小展代理)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,
因此,才故意找借口违约,要交房赔违约金
丈夫小展签的房产买卖协议对妻子阿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?这一问题,贷款等事宜均由小展处理,小美购买上千万的房产,阿芳、2018年3月,小展在签订协议时,小展应向小美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。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。阿芳、
不料,系善意购房人。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备案证明上记载的都是我的名字,还能讨回来吗?昨日,小美购买讼争房屋,小美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小展对讼争房屋享有处分权。
“我不同意出售房屋!
起因:丈夫收购房款,另外,
2017年1月,要求阿芳、所以判决要求被告夫妻应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。阿芳向开发商办理讼争房屋的交房手续,